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辰瑾看到这样的新闻时,真的是惊悚了。
也就米国敢这样明目张胆地用这种方式给电影做宣传了。
这要是在华夏的话,咳,一个谣言转播五百条就要被逮捕了!
辰瑾很怀疑,难道米国就没有人肉搜索?
媒体和民众,这都三天了还没发现事情的真相?
辰瑾不禁有些担心,这样的宣传实在是太冒险了,一旦民众知道了真相,绝对会产生逆反心理。
因为对这样宣传手段的不喜欢,进而对电影也产生厌烦的心里,那样的话,可就真的糟了。
不过,显然辰瑾的担心是多余的。
奥斯顿的第一步铺开之后,第二步很快就也跟上来了。
恰巧就是在第三天,民众的关注度已经上升的时候,他又放出了所谓的后续消息。
后续消息也简单,银行家杀妻案经过公开审理,陪审团判处残忍杀人的银行家三个终身j□j!
嗯,很好。
恶有恶报,正义得到了伸张。民众们的心里,都满足了。
这件事情,在民众心里,得到了一个圆满的解决。
本来所有人都以为,到此就结束了。
可仅仅只隔了一天之后,又有一则消息。
银行家含冤入狱,杀人者另有其人?
同时,这条消息之下,还罗列了很多证据,以及银行家的供词。他坚决声称,自己没有杀人,绝对没有杀人。
可是他无论如何说,陪审团还是不相信他。但是,他可以以灵魂和耶稣起誓,自己绝对没有杀人!
好嘛!
这则消息一出,那简直就是重磅炸弹。
在米国那种司法制度下,错假冤案的发生频率,可是极小极小的。
首先,米国的取证过程非常严谨,其中绝对不可以有丝毫的违规。否则,哪怕取证过程仅仅是丁点儿的违规,也会被律师发现,从而上报法庭。同时质疑检方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,是否都是违规操作取得的?
这一点,绝对不会得到陪审团的支持。也就是说,一旦检方在取证过程中有半点失误的话,那么罪犯就有极大的可能脱罪。
还有就是,法庭上绝对看重证据,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的话,疑罪从无。
可以简单点概括就是,宁肯放过一百个罪犯,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者。
而对比华夏的办案过程,那就是完全不同的。
比如说,在米国,没有搜查证你绝对不可以进入到别人的家里搜查。如果你这样做了,那么你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,人家是可以直接控告你的。
但是在华夏呢,警察只要说个办案二字,有的拿着真假难辨的警官证,有的根本什么都没拿就直接踹开别人的门,强势进去搜查,这样也是允许的!这样取得的证据,也是有效的!
不仅如此。
米国是检方寻找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。
而在华夏,则是要嫌疑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!
看似一样,实际上却天差地别。
米国的法律规定,不论嫌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严重,也不管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有多充足,只要他未被宣判,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!